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2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标的293089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