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杨廷龙。
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032720-6,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斌伟。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146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