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杨廷龙。
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140529678U,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郭为建。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922执24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738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