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81民初341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环建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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