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财保1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元村西堡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GBN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4幢1单元1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8640P。 法定代表人:姚院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8月4日作出(2025)陕0191财保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新浐灞半岛支行,账户:×××39)银行存款1900000元,期限为一年。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新浐灞半岛支行,账户:×××39)银行存款1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