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景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4526号
申请执行人: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姚院院;
被执行人:安徽省景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符灵伟。
申请执行人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景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出具的(2022)陕0113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253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经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25340元,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45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