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民初589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汉族,1994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广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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