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28020号
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成某。
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由(2024)粤0104民诉前调14166号转为本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1.57元,财产保全费4001.57元,由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