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2783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成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2024年9月3日,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