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28890号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许某,女,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