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冀0104民初60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威尔迪威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经济开发区致远路西侧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56682709P。
法定代表人:徐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莽,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晶晶,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新华西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125561。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威尔迪威阀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郊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江苏威尔迪威阀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冀0104民初6046号民事裁定,冻结***西郊供热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账号尾号为0967账户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1,494.91元);轮候冻结***西郊供热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尾号为0902账户存款20万元。2020年9月11日江苏威尔迪威阀业有限公司以与***西郊供热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威尔迪威阀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西郊供热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账号尾号为0967账户存款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西郊供热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尾号为0902账户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