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交投襄阳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30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向原告某甲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