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30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向原告某甲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