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002民初398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