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阿鲁科尔沁支行申请乌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21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赤峰阿鲁科尔沁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居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乌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娜某,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寒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特某,女,1991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朝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某,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萨某,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鲍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赤峰阿鲁科尔沁支行与被执行人娜某、朝某、胡某、萨某、乌某、鲍某、寒某、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600元,202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内0421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