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624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106民初175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支付货款970650元;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200元(以862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2023年6月1日);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405元(以97065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期限自2024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四、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83元、执行费12175元,以上共计10333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03331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