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2849号之一
本院对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03民终284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3民终284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页中,第九段“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补正为“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审 判 长 娄 强
审 判 员 **高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