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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2849号之一 本院对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03民终284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3民终284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页中,第九段“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补正为“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审 判 长  娄 强 审 判 员  **高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