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3860号 原告:***,女,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间,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721026。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2005220038。 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434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哲元。 被告: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附**贵阳高新信息软件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044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追加被告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