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9层93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附100号贵阳高新信息软件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0449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5680元,由***、成都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8560元,由***、***、***向本院申请退还18560元,由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8560元。
审 判 长 娄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天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