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4执2076号
***、**、***、***、***(申请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180266.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20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