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4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753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附100号贵阳高新信息软件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04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婷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