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3民初12号
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昱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环城路蓝天豪苑门面**栋**层**号商铺。
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昱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