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403号
申请人:宣恩天蓝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珠山镇民族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7JG9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18日,住***,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宣恩天蓝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2021)鄂2825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23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3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25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