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575号
原告:宣恩天蓝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7JG97J。
法定代表人:罗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生于1947年10月6日,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宣恩天蓝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17日,原告宣恩天蓝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天蓝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恩天蓝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予以退还原告宣恩天蓝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汪秋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