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11224号
原告: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国庆路43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临港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临港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