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润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正润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370号 原告:***,男,1991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正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核心5号楼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润建工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