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370号
原告:***,男,1991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正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核心5号楼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润建工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