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审被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国庆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GGTM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浙0203民初1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到庭参加听证。2023年5月17日,再审申请人***到庭后,在听证程序开始之前,口头提出要求撤回本案再审申请,并未经法庭许可自行退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