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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锦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民初1137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世彬,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锦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华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泰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世纪尚品小区7栋1**1楼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南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大路4号2**7-3号。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珙县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锦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