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568号
原告咸阳蓝色海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北塬建材市场大门口1排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0767063G。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发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雨润唐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西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DX1642。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男,生于1975年11月,住陕西省武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蓝色海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雨润唐建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蓝色海洋工贸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已履行了给付欠款义务,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蓝色海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二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