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82民初436号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山绘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山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系***夫妻。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绘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