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82执恢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82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82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