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

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82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27日、10月28日、11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暂未扣押到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金585150元及其调解书确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89.5元,本案执行费8781.3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蹦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