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

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47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典***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0211民初218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0175元,执行费1130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本案案款本金877662元、诉讼费6288元、保全费4908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317元,共计890175元; 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22年1月20前付款5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 三、执行费113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如果被执行人按照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意(2020)鲁0211民初218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就全部未履行案款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并追加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1执475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