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82民初195号之二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7947278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怀化铁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广电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CTWJ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铁成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已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化铁成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保全费1,317.39元,合计3,062.39元,由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毅
书 记 员 郭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