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5535号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区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红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