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443号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特邀调解员调解,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春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廖 玲
书 记 员 陈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