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财保87号
申请人:湖北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八一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334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申请人湖北联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鹏湖湾二期2-5栋/单元12层2号房产价值9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联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鹏湖湾二期2-5栋/单元12层2号房产价值90万元,期限为三年;
二、对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州区青砖湖路176号君湖现代城3幢1单元8层801号房产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联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杨威
审判员朱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