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02财保87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湖北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八一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33440。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湖北联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鄂11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鹏湖湾二期2-5栋/单元12层2号房产价值90万元。解除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湖北联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鹏湖湾二期2-5栋/单元12层2号房产价值90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凤华、袁华明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州区青砖湖路176号君湖现代城3幢1单元8层801号房产作为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丽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曼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