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虹阳金盈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虹阳金盈建材有限公司与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82民初1788号
原告河北虹阳金盈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安,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杰,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万红,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贾瑞国,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虹阳金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虹阳金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河北虹阳金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信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