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547号
申请人:上海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幢A-350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达。
委托代理人:蒋凤超,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62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062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海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062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