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

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302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执行立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按通知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权、证券、机动车等,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土地、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向村委会、居委会调查了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法执行。经本院约谈了申请人,申请人对前述事实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长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