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175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寒,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威瑞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洋,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景,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生,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威瑞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瑞斯公司”)、第三人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冶重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冀039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3民终4067号民事裁定,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39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亚东
审 判 员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