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1678号
原告:常永春,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威瑞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河道1号17#楼南A区2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洋,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8126727XL。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永春与被告秦皇岛威瑞斯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常永春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永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永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常永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