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4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冶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民终2251、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秦冶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且秦冶公司未履行民主协商的法定程序,因此秦冶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总额应包含提成工资,原审法院认定提成不能计算在***工资总额中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秦冶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秦冶公司作为用单人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其因清欠资源减少决定撤销清欠办,调整清欠办人员***等人的工作岗位,系经公司行政部门、公司工会共同研究决定。秦冶公司将***安排到公司外协部外协员岗位,***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认定秦冶公司之后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主张秦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工资基数是否包括***清收欠款所得的提成的问题。***的清欠回款提成与其是否清收欠款及清收欠款数额有关,该提成具有不确定性,并非每月均有,原审法院未将该部分清欠回款提成计入工资基数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习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