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397

原告: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俞章路9811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安昌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达伟业公司)诉被告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威海德盛公司)、被告北京安昌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安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博达伟业公司于201711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威海德盛公司、北京安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博达伟业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东勇
人 民 陪 审 员   于立彪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 越
书  记  员   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