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397号
原告: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俞章路98号1幢1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安昌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达伟业公司)诉被告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威海德盛公司)、被告北京安昌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安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博达伟业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威海德盛公司、北京安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博达伟业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东勇
人 民 陪 审 员 于立彪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 越
书 记 员 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