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78963。
法定代表人:吴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72555P。
法定代表人:马东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5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执行标的为2368660元,申请人至今未受偿金额本金236866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案在执行中,案外人刘波申请对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本院已作出(2017)川0603执449号决定书,决定移送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