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财保269号
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捷,执行董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462号。
法定代表人:廖昌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德阳市区珠江西路与泰山南路交汇处东北角的国有出让土地一宗。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区珠江西路与泰山南路交汇处东北角的国有出让土地一宗。
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倩雨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