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03财保64号
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捷。
委托代理人顾伦。
被申请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陈益民。
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9月14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担保人师聪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佳琳
书 记 员 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