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78963。
法定代表人:吴捷,执行董事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3137XR。
法定代表人:廖昌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7257581.34元,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受偿7257581.34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代秀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