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破申12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3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
委托代理人:黄波,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华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78963。
法定代表人:吴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波,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睫园综合楼****,1510600709172555Ρ。
法定代表人:马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职工。
2020年7月31日,申请人**、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原创公司”)以“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房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西房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以(2020)川06破申12号进行破产清算立案审查,并通知了被申请人华西房产公司,被申请人向本院书面表示无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就**与华西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川0603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华西房产公司自愿于2016年8月21日前一次性向**支付工程款共计15091757元及案件受理费56175.50元,逾期华西房产公司自愿以11163762元为本金,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均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两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川0603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案号为(2016)川0603执1962号、(2017)川0603执恢581号〕,均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2016年12月21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就宏基原创公司与华西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川0603民初574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华西房产公司向申请人宏基原创公司支付设计费1551418.2元及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共计14382元,逾期则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5%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为止。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均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川0603民初573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案号为(2019)川0603执352号〕,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截止2020年8月,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房产公司共计欠职工工资及社保约为424.99万元,涉及职工10余人,以德阳市华西房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多件。德阳市华西房产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约为6232.98万元,对外总债务约为7057.80万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另查明,德阳市华西房产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1998年8月7日经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五金工具、建筑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马东风。
本院认为,申请人**、宏基原创公司系被申请人华西房产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申请破产清算主体适格。华西房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德阳市华**产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睫园综合楼****,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本院对该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汝良
审 判 员 张时春
审 判 员 姚 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秦豫
书 记 员 张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