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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惠州市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3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省深圳市宝安区。 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岸演达大道**号海燕玉兰花园**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住址:江**省**江市修水县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惠州市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